2024年3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其中涉及到的《GB 2760-202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距上一版(2014版)发布至今已有10年。
此次更新在标准结构上进行了调整,虽然内容从215页增加到了261页,但标准的应用难度大大下降,有效减少查询错误或理解困难的情况。
为企业整理了几处关键变化供大家参考:
简化查询方式
无论是更新前,还是更新后,标准文本内容都有200多页,阅读标准本身就很有难度,如果不使用正确的查询方式,容易遗漏情况,造成结论错误。
以2014版中的“乳酸钠”为例,仅查询表A.1,那么仅一个食品分类号可以使用并且存在Zui大使用量为2.4g/kg。
若仅查询表A.2,就会认为“各类食品”中均可以按照适量使用,不可避免地造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情况。
正确的做法是需按使用流程从A.2、A.1、A.3(各类食品例外表)依次查询才能确认,很有技术难度。
而2024新版就更加简洁,在同一张表格内注明了两类使用情况,并且把排查在外的食品类别也一并标出,大大简化了查询方式。
内容解读:一个食品用香料明确具有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用于食品的目的,那么应该将其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给食品增添香味,避免违规行为或使用不当的食品添加剂。
举个例子,苯甲酸有防腐剂功能和食品用香料功能;若作为防腐剂,在标准中规定了使用范围和Zui大使用量;
若作为食品用香料,因2014版未规定需配制成食品用香精才能使用,也未规定使用范围和Zui大使用量,故就给某些厂家机会,把苯甲酸当做食品用香料,在规定外的食品类别进行超范围使用。
因此,2024版作出明确规定,堵住了这一漏洞。
明确婴幼儿辅食不得添加香精香料
内容解读:因表B.1所列食品类别与其备注内容“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容易引起误解,因此2024版将婴幼儿辅助食品(食品分类号 13.02)列入表B.1,并在该类别中增加备注内容,避免误解。
明确固体饮料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将 “以xxx计,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明确为“以xxx计,以即饮状态计,相应的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
内容解读:本次明确为“以即饮状态计”,即饮状态突出了实际需要计算稀释倍数的关系,避免一些创新产品的稀释比例问题。
删除了部分食品添加剂
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经过调查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删除了罐头类食品中防腐剂、食醋中冰乙酸、果蔬汁浆中纳他霉素、蒸馏酒中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的使用规定;
删除了枯茗油等6个香料品种(其中枯茗油、葫芦巴已为香辛料,玫瑰茄、石榴果汁浓缩物、玉米穗丝已为普通食品,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行业已不再使用);
如删除了矿物油,将其使用规定与白油(液体石蜡)的使用规定进行整合;
删除了磷酸铵,将其使用规定与磷酸氢二铵和磷酸二氢铵进行整合。
内容解读:提醒食品企业,若产品含有上述食品添加剂,请在标准正式实施前及时调整。其他调整或修改INS号、英文名称、FEMA编号、增加食品分类等,若涉及企业产品,可根据对应情况进行调整。
本标准将于2025年2月8日实施,新标准更加科学、简单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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